邹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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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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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500个男士手包,单价为149元,质量及样式以经A公司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样品为准,材质为咖啡色绒面牛皮及进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结构按实际样品,交货期为20个工作日,合约签订预付30%定金,货到上海验收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员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样品上签字确认。同年9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个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货单上签收。2009527628日,B公司两次向A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同年6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称,B公司工业的男士手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之前的封样差异极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

【代理过程及结果】

接受B公司委托后,我向法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B公司业已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现A公司就本案所涉货物以质量异议为抗辩,请求对货款作减价处理,我认为该质量异议不成立。作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A公司应当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及时检验,而A公司业已接受B公司的交付行为并将B公司交付货物使用完毕,理应视为A公司已完成验收。A公司无视自己接受买卖标的物并使用至今的事实,拒绝支付货款是毫无道理的。

最后法院接受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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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高飞
  • 执业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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