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高飞律师

邹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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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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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工作年限: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

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特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注:医疗补助费不得低于6个月的工资,患重病和的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工作年限: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

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四)、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 (注:双倍工资月数不超过11个月)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计算公式:

双倍支付工资=月工资×月数×2

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月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

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12个月给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

(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

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

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计算公式:

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1+加负比例)

注:加付赔偿金的成立条件: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应付金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

应付金额: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应当支付的差额。

加付比例:50%—100%

(七)、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超过的违法试用期月数

注:虽然约定试用期违法,但是未实际履行的,不给予赔偿。

支付的赔偿金不能替代正常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和期满后月工资的差额

(八)新旧法衔接

旧法和新法的《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旧法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施行3+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1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

          4、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6、劳动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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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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