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高飞律师

邹高飞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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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
、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
、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
、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
、律师见证的过程;
3
、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
、律师见证的结论;
5
、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
、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附:

律师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x月出生,住XXx号。

            某,女,汉族,19xxx月出生,住XX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108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XX
                                     2008
xx

律师见证讲稿

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律师能进行见证业务的法律依据:

1、律师见证业务最早是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最早依据就是1992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中说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开展见证业务。

2、另外一依据就是《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业务范围中关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进行《律师法》的修改,律师见证也是修改律师法的焦点之一。

现在只有上海律协和广东律协对律师见证业务有规定。

三、律师见证的原则

律师见证应遵循三大原则:

1、直接原则。律师见证业务要求律师必须当场目睹并且亲自调查核实。

2、合法原则。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予以见证。

3、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如收养公证就是公证处的一项业务,律师就不得给予见证。

四、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

(一)合同见证: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包括现在按揭贷款中的律师见证服务,不过大家一定要注意现在不一种合同行为是不可以见证的,就是带有非法集资性质的合同也不能见证。如投资林业的合同见证。

(二)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引用港奥台电视影视剧境头)遗嘱见证业务和遗嘱执行人业务必将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新的靓点

(三)财产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五、律师见证业务的程序:

1、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见证的内容,判断当事人见证的真实目的,感受当事人精神状态。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最好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从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律师的所有的业务都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3、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在场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并收集与当事人委托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4、审查阶段:

包括证明材料的审查、法律文书的形式的审查、以及法律文书的内容的审查。

证明材料的审查:一定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比如,我们感到当事人行为能力和精神方面有问题,就要要求当事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等,另外,我们要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我们律师仅对证明材料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其合法性由其自已保证。

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审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一案)比如:两位律师在见证书上签字,遗嘱上必须有立遗嘱人签字,有立遗嘱的时间等。

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对内容的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5、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一般由以下几部份组成:

()见证书编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见证证词;兹证明本见证书所附的遗嘱上的签字是某某本人在律师面前亲笔签字并按有指纹。

()见证律师的签名(签名章)、律师事务所印章;

()出具日期。

(六)见证书所附的见证文书。

6、见证书的送达。一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将见证书送达给委托人。

7、订卷保存,将见证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整理成卷,以备后查。

律师见证心得

律师见证是近年来律师业务的新增长点,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赋予律师见证的法律地位,这为该类业务的发展带来很多潜在的障碍。从法律性质上看,律师上仅为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效力层次远低于遗嘱公证。仅此而言,律师见证对于当事人的实际意义并不大。但是,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聘请律师对某项法律事务或民事活动进行见证,若排除那些律师刻意隐瞒或夸大律师见证的作用的个别情形,其大多并非看中律师见证的实际效力,而在于它背后的增值服务。例如,合同见证主要是发挥律师对合同的风险掌控、合同谈判等作用,遗嘱见证除了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草拟和规范遗嘱文本以实现遗嘱目的,当事人往往还看中律师在日后的遗嘱监督和遗嘱执行中的作用,此时单纯的见证服务倒是其次的。笔者试着结合办理过的几起遗嘱见证,总结几个方面的心得如下: 
第一,切忌隐瞒甚至夸大律师见证的效力和法律意义。风格决定发展道路。用欺骗手段获得业务,非君子准则和执业规范所允许,此其一。即便抛开是非判断,仅就经济核算上是否值得,为蝇头小利而自断口碑,降低自身品牌价值,难言智举,此其二。且一旦上路,便一条路走到黑,难以回头,是为三。当然,个别律师非抱定撞南墙而不顾的决心,亦全属个人选择,在此不予评论。以笔者所见,律师营销见证业务,当以增值服务打动客户,让其在完全了解服务信息的前提下,心甘情愿的主动聘请律师。

第二,业务接洽要有风险意识。由于律师见证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地位,一旦出现问题,律师的处境尴尬,且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不测之事。预防重于解决。在接洽环节,最重要的是做好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包括当事人对情况的介绍和律师应尽的告知义务,都应当详细记载,并要求当事人签字。当然,在操作技巧上,也未必每次会谈甚至初次会谈都做详细记录,可在见证前制作一份完整的笔录,然后让当事人签名时倒签日期。

第三,见证过程应规范,尽量杜绝一切可能的隐患。其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律师见证书的见证结论。据本人了解,不少律师在此项业务中,往往喜欢作出“ XX 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的见证结论。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律师没有办法穷尽遗嘱无效或非法的所有细节,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表述进行判断。而进行这种判断的风险是,一旦遗嘱在日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律师无疑是引火烧身。其次,律师无权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权威认定,类似的判断只是律师的个人意见,对遗嘱的效力并无提升效果,无实际的法律意义。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律师提供见证服务的主要职责只是记录遗嘱形成的客观过程,而不应当介入对遗嘱本身的法律评价。此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必要时,受托律师还应当对遗嘱见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从而更加真实地记录见证过程。

第四,遗嘱形式要合规。进行遗嘱见证,律师应当全程监督遗嘱人亲笔书写。法律上,代书遗嘱的成立需要更为严格的条件(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代书)。相关业务的律师操作指引文件就明文要求,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原则上是两人以上,就是出于这种考虑。但是,每件业务都要求两人以上的律师见证,显然与市场需求产生一定的脱节。实践中,律师单独进行见证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如果律师见证只有一名律师办理,个别律师为了省事,往往将起草好的遗嘱内容用电脑打印后,直接让遗嘱人签名了事。对于打印的遗嘱形式,到底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遗嘱被认定为代书性质,就会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论是多人见证还是单人见证,遗嘱见证原则上都应当要求遗嘱人全部亲自书写。不过,如果遗嘱内容比较多,也可以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对于一些辅助性的文字内容,可以采取打印形式,遗嘱人只需亲笔书写其中的核心条款即可

第五,风险防范必要,但无需过度。有的律师认为,立遗嘱的当事人多年事已高,如承接见证业务,为防范风险,应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的精神状况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能力鉴定,否则宁愿不赚这项业务的钱。以笔者之见,这就明显是过度谨慎了。实践中,只有进行遗嘱公证时,部分公证机构才会要求年事较高的公证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是,鉴于律师见证和遗嘱公证效力上的差异,二者在业务内容和免责条件也应当有所区别,其理自明。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律师本身搞得跟公证一样严格,当事人又何必来找律师见证呢?这正是律师见证足够灵活,对于公证市场具有补充性的服务价值。况且,也并非所有的公证机构都履行如此严格的公证手续,有的公证机构会自己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行为能力测试,还有的公证机构则只是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像。其实,只要律师遵守上述风险防范原则,基本上就杜绝了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2.2 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3. 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

 

3.1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3.2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3.3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3.13.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3.4 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3.5 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6 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3.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4 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

 

4.1 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4.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8)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4.3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4.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4.5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4.6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4)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5) 适用法律法规。

 

4.7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 见证过程;

(4) 见证的法律依据;

(5) 见证结论;

(6) 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

 

4.8 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见证书》原件;

(6)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5. 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5.1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 委托人无权委托;

(2) 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 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2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 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 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5.3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应根据《委托见证合同》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5.4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6.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6.1 律师事务所应就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防范法律服务风险。

 

6.2 做好律师见证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档案应按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长期保存,不得涂改、变更、销毁。

 

6.3 对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7. 与律师见证关联的其他委托事项

 

7.1 委托双方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的方式或者另行签署委托合同对与律师见证关联的其他委托事项作出专门约定:专项委托内容(委托提供咨询意见、委托尽职调查等)、专项律师费、专项赔偿责任等。

7.2 若委托人要求律师对具体法律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文件等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意见的,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合法性提供意见。

若律师经过审查和调查,认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依据不足或者欠缺法律依据的,应拒绝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说明和声明。

 

8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仅为上海律师提供办理见证业务的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参考。

 

 

 

以上内容由邹高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邹高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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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高飞
  • 执业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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