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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警员醉酒驾车撞死五人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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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警员醉酒驾车撞死五人案引发的思考

             ——滴血的教训

 

   《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汝南一派出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撞死5人,撞伤3人。事发8个小时后的当晚10点多,记者来到现场时,现场至少有三辆侧翻损毁的警车,和两辆大面包车,尸体仍在现场。附近人民群众称:警方赶到现场后,一没有勘验现场,二未询问目击证人,就草率将尸体运走,引发了冲突。之后记者被两名没有亮出证件的便衣男子抢走采访本,在当地派出所羁押近40分钟。王银鹏现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一、汝南公检法应当依法回避
    
目前此案引起了舆论的高度重视,警方应有积极、稳定大局的应对措施。首先,肇事者为汝南的警察,肇事车还是警车,从民事上说,汝南公安局还是这起肇事案的潜在赔偿方,如果还同时是该起案件的仲裁方,那么就有 “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据新华社报道,肇事者 “经鉴定为酒后驾驶,是酒驾不是醉驾,其罪过相对轻一些。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由异地警方、检方和法院对该案进行处理,那么就会避免很多质疑。其次,当地政府应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在不影响案件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公布该案处置进程,这才能澄清事实,融解矛盾。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这本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却演变成一场冲突。问题何在?不仅是因为五死三伤,现场惨烈,人心恐慌;更在于肇事车辆乃警车,肇事者又是警察。围观者所称 “警方没勘验现场就运走尸体,真实性如何,还有待考证。但从媒体报道来看,围观民众对此案的公正处理心存疑虑,是毋庸置疑的。警方应重视人民群众此种焦虑,严格按照法定规范勘验现场调查取证,才能赢得公信和民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勘查笔录应有见证人的签名。同时警方要将勘验现场过程公示出来,证明警方是严格依法处理,消除人民群众的 “误解避免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

   
三、加强教育和执法监督,树立权为民所用的观念,杜绝祸国殃民案件再次发生

一个派出所所长,酒后开着警车,在大街上撞死数名群众。我们不禁要问,在酒桌上,难道就没有人阻挡王所长端到嘴边的酒杯?就没有人知道公安部严控饮酒的禁令?就没人知道王所长还要开车?或许,王所长有他的难处,但最要命的应该是,或许在场的很多人都知道他是派出所所长,因此认定他喝酒不会被查,即便被查了也没事,所以喝多喝少都由他去了。

    
特权意识作祟,让某些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我的二亩三分地里,老子是老大的思想,让王所长走上了肇事路与不归路。这场血淋淋的悲剧不是孤立的个案,但愿能振聋发聩,让那些心存侥幸甚至有恃无恐的酒司机彻底从幻梦中醒来。
   
四、教育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加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再教育是当务之急。提高执政为民的自觉性,
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关心群众、尊重群众和爱护群众。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
   
五、欲减少与杜绝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酒后驾驶行为发生,除了需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之外,还需要各地纪律检查部门进一步强化禁止公车私用、大吃大喝与请托请吃等监督和查处的力度,对出现公车私用、大吃大喝与请托请吃和带病提拔干部等违反现象的相关公职人员予以严厉惩处,同时追究其上级领导的失察和渎职之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酒后驾驶行为,有关方面与司法机关理当予以更为严厉的惩罚。这首先是因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理当充当拒绝酒后驾驶行为的带头人,在杜绝酒后驾驶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如此才会有利于更好地教育群众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其次,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领导干部,本身就属于执法人员,其酒后驾驶具有明显的知法犯法性质,所以应当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而更为重要的是,唯有从重从严处罚那些具有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才能有力打击部分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在酒后驾驶上的特权行为,在更大程度上消弭其特权意识,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减少酒后驾驶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发生。

    
愿权力不再傲慢,人民永远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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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高飞
  • 执业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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