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赔偿项目 |
工伤待遇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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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
比例 |
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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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单位 |
1、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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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及护理费用 |
由单位派人进行护理;或者由单位承担合理的护理费用。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单位 |
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有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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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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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基金 |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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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 转院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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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伙食补助费:30元/人/天; 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150元/人/天; 交通费按核准的交通工具、据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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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伤残等级鉴定确定等级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 (鉴定委员会确认) |
100% |
基金 |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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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50% |
基金 |
1、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2、按月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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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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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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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最高:上年度市平工资×3×对应的月份; 最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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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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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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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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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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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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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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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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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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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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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单位 |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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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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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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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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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8个月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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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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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最高:(负伤前)上年度市平工资×3×对应的月份; 最低:(负伤前)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对应的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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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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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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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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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此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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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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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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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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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2个月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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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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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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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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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
基金 |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7132元 4、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36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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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每月4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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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本人工资 |
每月3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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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孤儿 |
上述标准上每月加发1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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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基金 |
邹高飞、张敬刚于2019年3月16日绘制.仅供参考
1、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2017年7132元。
2、制表时,上海2018年度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故参照2017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文 字 说 明
一、2019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42792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2792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36396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770712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9年上海市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577692元、最低为11553804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217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二)、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534900元、最低为106980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05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492108元、最低为98421.6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93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449316元、最低为89863.2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81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85128元、最低为77025.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694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36个月=256752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128376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六)、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42336元、最低为68467.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452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30个月=21396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10698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7797元、最低为55629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24个月=17116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85584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5356元、最低为47071.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23元*18个月=12821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64107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92321元、最低为38464.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12个月=8547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4273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9772元、最低为29954.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6个月=42792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21396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5、关于本人工资即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即本人工资:最低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
7、另请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
邹高飞、张敬刚于2019年3月16日编写